首 页 企业概况 企业资质 产品介绍 汇款地址 种子法规 联系我们
 
 






 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(2013年版)

 ◇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(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)

 ◇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(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)

 ◇ 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(农业部第50号令)

 ◇ 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(农业部第51号令)
 
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
(第五十号)
  《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》业经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发布施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陈耀邦部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○○一年二月二十六日

            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

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下列种子应当加工、包装后销售:
(一)、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、果实,包括颖果、荚果、蒴果、核果等;
(二)、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。
第三条 下列种子可以不经加工、包装进行销售:
(一)、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,包括根(块根)、茎(块茎、鳞茎、球茎、根茎)、枝、叶、芽、细胞等;
(二)、苗和苗木,包括蔬菜苗、水稻苗、果树苗木、花卉苗木等;
(三)、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。
第四条 种子加工、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。
第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,制定具体名录,报农业部备案,并予以公布。
第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。
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 

版权所有 © 新疆华西种业有公司
地址:新疆昌吉市建设路14号 邮编:831100
电话:0994-2345654 传真:0994-2351687
电子邮件:hxseed888@163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