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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(2013年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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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(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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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(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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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(农业部第50号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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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(农业部第51号令)
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
(第五十号)
《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》业经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发布施行。
陈耀邦部长
二○○一年二月二十六日
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
第一条
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,农作物包括粮食、棉花、油料、麻类、糖料、蔬菜、果树(核桃、板栗等干果除外)、茶树、花卉(野生珍贵花卉除外)、桑树、烟草、中药材、草类、绿肥、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。
第二条
根据《种子法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,除稻、小麦、玉米、棉花、大豆为主要农作物外,农业部确定油菜、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。
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七种农作物外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,确定其他1至2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,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。
第三条
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。
第四条
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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